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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自己没有汽车,且驾驶证未满3年,不符合网约车平台的注册条件。为了跑网约车,王某篡改了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,并且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,成功通过了平台审核并开始接单。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,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,王某负次要责任,因赔偿问题导致诉讼。
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损失,由王某按照40%的比例赔偿;网约车平台对王某个人资质、使用车辆未尽到审核义务,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;针对原告对于被告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,由于没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因此,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是保险公司、驾驶人王某与网约车平台。
法院之所以判决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,是因为网约车平台疏于审查驾驶员及车辆资质,未能发现王某及涉案车辆均不符合网约车从业规定,甚至在王某变造驾驶证信息、虚假申报驾龄的情况下,仍然任其从事网约车运营,客观上导致不符合营运条件的驾驶员及车辆投入市场,为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健康带来隐患。
随着社会的发展,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约车出行。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,应当保证运营安全,保障乘客合法权益。”该条为网约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提供了解决依据。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,对司机的注册行为进行审核,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,表明平台对司机存在管理行为。从有偿服务和管理的角度而言,平台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。如果驾驶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乘客伤亡的,应当与平台承担连带责任。
因此,网约车平台在审核各项信息时应该严格负责,并切实落实经营管理、数据保障、安全服务职责,同时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也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,共同保障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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