蒙丽华


(相关资料图)

近年来,黔南法院紧扣黔南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,找准司法切入点,从内突出审判专门化,主动探索实践,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强化,以案释法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。同时,注重与州内单位“府院联动”推动生态文明基层治理,主动与相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法院开展司法协作,扩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“朋友圈”,促进形成全链条的司法保护机制,为黔南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。

建设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

州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、省法院生态环境专门化建设要求,探索生态环境资源集中管辖,构建了民事、行政、刑事“三审合一”的专业化审判机制,创新了“1+5+N”审判工作模式(即在州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审判庭,各县(市)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在福泉、贵定、惠水、荔波、平塘等法院管辖),并在非集中管辖县(市)设立生态司法保护观测点,发挥能动司法作用,将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拓展至诉前。

围绕绿色黔南建设能动司法

创新司法手段。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优势,在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的同时,创新开展“补植复绿制度”“增殖放流”“认购碳汇”等司法方式,确保受损森林资源、水生态环境得到修复。制定了《关于破坏森林资源涉林案件生态损失补植复绿工作的实施方案》,明确了生态损失补植复绿适用范围、补植复绿方式、补植复绿费的确定、缴纳及适用,被告人进行补植复绿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。聚焦黔南生态环境资源要素抓保护。围绕茶产业发展,建立茶生态环境要素司法保护示范基地,围绕珍稀物种保护,设立珍稀物种斑鱯司法观测点,同时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保护,建立布依族古寨司法保护基地。如在办理危害野生“芝麻剑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,在判处被告人实体刑时,责令被告人购买人工繁育“芝麻剑”鱼苗进行增殖放流。

加强生态保护法治教育

巡回公开审理案件。制定环境资源类案件公开审判和巡回审理规则,针对我州森林火灾多发的情况,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,对侵害生态环境的案件,尤其是刑事案件一律进行巡回审判、公开审理,将案件在案发地公开开庭,既震慑了犯罪,又教育了群众,取得了“审理一案、教育一片”的效果。今年以来,全州法院共审理涉放火罪案件16件。集中发布典型案例。通过巡回审判开展以案释法、发布3起放火罪典型案例、统筹全州法院新媒体账号适时推送涉放火罪案件审理情况等方式,大力宣传打击放火罪行为,发挥司法震慑作用,防范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。放火罪典型案例、贵定县雷某故意放火烧山案等短视频被光明网、贵阳网、云黔南网及州内多个县(市)新媒体转发,阅读量、点赞量、转发量、评论量累计 20万余人次,取得了良好效果。

加强跨省生态保护跨省协作

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“红水河+樟江·龙江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助机制框架协议”签约仪式,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、一体办案机制、裁判统一机制、执行联动机制、多元共治机制、审判协助机制、信息共享机制、共同调研机制、普法协同机制等九大机制,共同打击跨省(区)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,加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,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。

探索全链条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改革

积极争取州委深化改革委员会支持,创新开展全链条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改革。加强预防性司法保护力度。坚持探索建立预防性司法保护机制,通过案件审理、案例警示、司法建议、专题普法等举措,将生态环境保护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,以司法手段制止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。加强修复性司法保护力度。充分运用“增殖放流”“劳务代偿”“认购碳汇”等生态损害赔偿方式,注重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。加强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力度。在案件审理中,打造精品案例,发挥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,让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、使用者付费、破坏者赔偿等观念深入人心,激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。


关键词: